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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交,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25 00:59:03    点击: 121次    来源:法律在线    作者:张曼雨 - 小 + 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你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当事人有证据,且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

通常意义上,证据有相对性,如甲借乙人民币10万元,甲写了一张借条给乙,此时只有乙手中有借条,而甲手中没有。后来,甲还了5万元,还欠乙5万元,于是在借条上面备注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5万元,借条仍然还在乙手中,甲手中没有。

如果乙拒不出示借条,根本无法证明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情况,从公平埂义原则出发,应当要求乙方承担拒不出示借条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

不矛盾。这是两个时间段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被采纳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逾期,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纳,即你给出的说明理由情况;第二是法院采纳逾期证据后,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因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本身存在过错,并且可能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即对对方当事人不利,所以对方当事人可以质疑证据的真伪 或效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证据持有单位拒不提供证据,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政确认中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后果如何? 5分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即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中止履行;无国家标准的;

(二)转移财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当事人对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标准,以逃避债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抽逃资金,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应首先达到国家标准,照此类推、通常标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应达到行业标准。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应依次按国家标准

工商机关阻碍调查,限期拒不提供证据,怎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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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有出示证据义务的一方拒绝提供证据,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0分

妨碍诉讼程序的责任,处以拘留的处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

民事诉讼法是经过一个专业团体并经过多年的探讨研究定出来的 你可以否定他吗?你说矛盾只是你没有理解他的意思而已

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举证材料,本人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很少,如何胜诉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提出向第三方取证申请,但仲裁委是否同意则根据情况确定。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是否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对单位以外的机构调查取证则没有规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向其它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2、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不能收取的证据可以进行收集,赋予仲裁委与法院几乎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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