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9 13:53:57 点击: 63次 来源:法律在线 作者:张曼雨 - 小 + 大
(2019)粤01执1570-1572号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单雪平、谢福恩: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单雪平、谢福恩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1570-15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19)粤01执1570号履行(2018)穗仲案字第9514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3301856.18元;交纳执行费90702.00元。(2019)粤01执1571号履行(2018)穗仲案字第9515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9840732.20元;交纳执行费76604.00元。(2019)粤01执1572号履行(2018)穗仲案字第951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1374413.13元;交纳执行费108774.00元。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